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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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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

系列之一:四中全会为何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北欧国家推行的“民主社会主义”,它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并且将“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因此,从“法治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看,即将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孜孜以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生机。这一“决定”的通过,必将全面推动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精神的润育下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也会从理论上高举起“法治社会主义”大旗,引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发展。

系列之二:依法治国如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定海神针”

法治对改革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正当程序对改革的规范作用。正当程序思维在法律思维中是一种技术性的思维,是为实现法治目标服务的,具有工具理性和附属性的特征,相对于实体而言,随着对程序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化,其本身就存在不依赖实体而存在的独立价值。独立价值有三:一是能够限制改革决策的恣意;二是调动参加者的积极性,促使其作出理性的选择;三是迫使决策机关保持立场的一贯性。为使程序不至于流于形式,需要程序的内容不是机械决定的,程序的参与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程序的操作由专业人士进行,程序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同时还需注意程序的实质性价值。

系列之三:让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始终可以保持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毫无疑问,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是相一致的,但二者又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法律明确反对腐败,这一点从未改变;但廉与不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选择,受个人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的影响,现实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地为政清廉,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道德层面的要求只有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下,才有不断完善提升的空间。那么,我们就必须依靠法治,创造条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为政不廉,不敢为政不廉。有了实现廉政的法治环境,廉政建设才能事半功倍,顺利前进,才能实现反腐的根本目的。

系列之四:从严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为主要议程,并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建设的“五大体系”之列,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深刻诠释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凸显了从严治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进一步昭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极端重要性。

系列之五:四中全会部署的新意和亮点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明确了重大任务。这些部署,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充满了新意和亮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将进一步加强宪法的权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把宪法的实施落到实处。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将促使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谨慎决策,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

系列之六:四中全会的五大“看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基于党中央在新形势、新任务下作出的治国理政战略部署,不仅是对法治地位的极大提升,也标志着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转折和新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梳理,四中全会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新亮点,也称为五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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